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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5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除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外,不得設定地上權。 承租非事業用不動產,其承租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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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