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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 第26條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6條
第 五 章 附則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面積超過本辦法所定面積上限或其他情形特殊者,管理處得擬具計畫書,報本署核定後,專案辦理活化收益或處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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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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