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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開標售: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對象投標。 二、讓售:不經公告程序,邀請符合本辦法之特定對象,比價或議價。 三、優先購買權:符合本辦法之特定對象,於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出賣非事業用不動產時,有依本署與第三人約定之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前條以外之占用人(以下簡稱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應向私人追溯收取占用期間…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稱非事業用不動產,指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土地或建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一、於農田水利設…第4條非事業用不動產之使用、收益、處分,應依本辦法規定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之。第5條非事業用不動產依法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者,應提高其效益;其有相鄰之非事業用土地,應合併整體規劃…第6條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自行開發。二、以合建或設定地上權方…第6-1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合建方式開發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其開發應公告徵求投資人,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但…第7條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地形狹長、地界曲折、畸零之土地,得與鄰地所有權人以整界交換產權方式處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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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