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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 第7條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地形狹長、地界曲折、畸零之土地,得與鄰地所有權人以整界交換產權方式處分,調整為坵塊完整可單獨使用之土地。其價值減損者,以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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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4條
承租人依前二條規定申請新建建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一、申請建築之建物基地範圍,…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事業用不動產,指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土地或建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一、於農田水利設…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開標售: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對象投標。二、讓售:不經公告程序,邀…
第4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使用、收益、處分,應依本辦法規定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之。
第5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依法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者,應提高其效益;其有相鄰之非事業用土地,應合併整體規劃…
第6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自行開發。二、以合建或設定地上權方…
第6-1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合建方式開發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其開發應公告徵求投資人,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但…
← 第6-1條
看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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