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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之各科目測驗或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並以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為訓練及格。訓練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前項科目有成績不及格者,得於結訓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再測驗或評量,並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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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