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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第3條

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但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者,不在此限。 農藥管理人員提供農藥之諮詢,應於前項所定使用方法及其範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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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