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11條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1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依左列規定推動農藥廢容器回收工作: 一、宣導農藥廢容器應回收之規定事項。 二、依回收清除計畫書之內容配合執行回收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