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12條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2條
農藥業者回收之農藥廢容器,應自行、委託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或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負責處理,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 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農藥廢容器處理計畫書,送 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委託處理者,應檢附 契約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