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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3條

共同組織執行農藥廢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向參加業者收取之費用或 獲得之收入,應成立專戶保管運用,並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款及第八款之 規定內容分帳列管。 前項回收清除工作,如採押金方式者,應增設押金專戶。 農藥業者採押金方式執行回收,得於回收率申報後次月將未回收農藥廢容 器之押金繳交基金會.如回收量超過營業量時,得向基金會申請退回已繳 交該部分之押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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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