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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
› 第4條
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 第4條
農藥廣告內容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藉他人名義或保證為宣傳。 二、以暗示方式使人誤解農藥效能或性能。 三、未經他人同意,利用書刊資料、學術機構或主管機關之文件為保證或宣傳其效能或性能。 四、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五、明示或影射貶抑他人產品之效能或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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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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