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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 第5條

農藥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逾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內容範圍。 二、誇張安全性,例如安心使用、放心使用、人畜無害、無毒性、環保配方、絕對安全等文字、畫面或言詞。 三、誇張效能,例如立即見效、澈底殺滅、完全消滅、通通殺、根除、保證等文字、畫面或言詞。 四、誇張製法,例如特級品、最高技術、最新科學(技)、最進步製法等文字、畫面或言詞。 五、錯誤之使用示範。 六、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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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