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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檢查辦法 第7條

農藥檢查人員執行農藥檢查時,樣品需經檢驗或鑑定者,應抽取同批號樣品二份,會同農藥業者之陪同人員簽封,並由檢查人員編列密碼;其中一份由主管機關留存,另一份應於十日內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關檢驗或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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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