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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檢查辦法 第8條

農藥業者對樣品之檢驗或鑑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主管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驗,如原樣品已無剩餘或已無法再加檢驗者,應以主管機關留存之樣品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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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