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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農藥販賣業為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二、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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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