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5條

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農藥販賣業應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並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農藥販賣業依前項自主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