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3條

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農藥販賣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但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未達一千筆之農藥販賣業,不在此限。 本辦法所稱農藥販賣業,指依農藥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