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4條

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農藥販賣業之組織規模。 二、農藥販賣業應依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其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三)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四)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防護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五)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六)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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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