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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 第7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7條
支領退除俸金人員未依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自行前往大陸地區居住,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其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俟其申請改領或回臺居住時,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回復請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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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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