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第10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0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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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