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第11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1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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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