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第12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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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