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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第2條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二、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 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 三、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 核發之一退休金。 如因機關改制或待遇類型變更始符合前項規定之機關,其人員於中華民國 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曾任符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年資,未曾領取待 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 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者,其任職期間所計給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 存款。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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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退休金之儲存,除期滿得續存外,其期限定為一年及兩年兩種,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受理存款機關一年…第4條開設存款戶頭,以一人一戶為限,每戶定為新臺幣一千元,千元以上以每百元為單位整數存儲之,但最高…第5條存款利率特予優惠,由財政部專案呈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利息,由受理存款機關按月結付。第6條存款到期前,存款人得以存單申請質借,其質借條件如左:一、辦理質借之金融機構,限於原開存單之金…第7條(刪除)第8條存款中途解約後,不得再行存入。第9條受理存款機關於退休人員申請存款時,應憑銓敘部填發之退休金證書,查驗辦理。第10條本辦法所稱受理存款機關為臺灣銀行,及其各地方分支機構。第11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修訂之。第12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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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