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 第13條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13條

被保險人傷病醫療,應遵守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有關傷病醫療之規定, 其因違反規定致本保險遭受損害時,除不予醫療或予追償外,並得報請主 管機關予以核定退保。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