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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14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時,由承保機關所辦保險 醫療機構或特約醫療機構醫療,除本保險規定之掛號費全額、住院伙食費 三十日以內之半數及超過三十日之全數暨門診藥品費百分之十至十五,由 被保險人負擔外,其餘醫療費用概由承保機關負擔。 前項負擔門診藥品費比率,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依保險財務收支實際餘絀 狀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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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