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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4條

本保險以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或最後在職時之服務機關為要保機關,最後 在職機關裁撤時,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要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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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