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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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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5條
合於參加本保險之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於取得加保資格後六個月內填 具要保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及保險費,送由要保機關核轉承保機關辦理 要保手續,自要保表件送達要保機關之當月一日承保生效,逾期不予受理 。但於月中取得加保資格人員,如於當月至要保機關辦理要保手續,應自 生效日起保並繳納保險費。 前項眷屬得隨同本人一併參加本保險。退休公教人員因故退出本保險時, 其眷屬應一併辦理退保。但退休公教人員因死亡退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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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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