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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施行後,在職死亡公教人員之眷屬參加本保險,應於該公教人員死 亡後六個月內辦理要保手續,並以其要保表件送達要保機關之當月一日承 保生效,逾期不予受理。保險俸 (薪) 給以各該公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俸 級為準,嗣後並依同等級現職公教人員保險俸 (薪) 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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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