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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參加退休公務人員及其配偶疾病保險者,改參加本保險。 尚未參加本保險之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參 加本保險。 已參加退休人員保險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自行選擇依照原退休 人員保險辦法繼續加保,或領取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後,改 參加本保險。 本辦法施行後之退休公教人員,不得適用原退休人員保險辦法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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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