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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9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俸 (薪) 給,以公教人員本人退休、資遣或最後在 職時之俸級為準,嗣後並依同等級現職公教人員保險俸 (薪) 給調整,但 原依退休人員保險辦法加保,嗣經改依本辦法加保之一次退休金人員之保 險俸 (薪) 給不予調整。 支領一次退休金等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其因保險俸 (薪) 給調整,所 增加之保險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科目項下予以補助。其補助對象及標準 由銓敘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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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