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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管理上之需要,訂定會計制度。 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 四、會計科(項)目之名稱及定義。 五、會計事務之處理。 六、會計檔案之管理。 七、內部審核之處理。 八、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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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