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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軍官 從事合作事業,以增加就業機會,除依合作社法之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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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