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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2條

退除役軍官依法組織合作社,一律定名為「有限責任○○縣力行生產合作 社」、「有限責任○○市力行生產合作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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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