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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10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發起人於籌備就緒後,應即定期舉行創立會,選舉理監事 ,並報請輔導會,當地縣 (市) 政府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指導,於創立會 舉行後一個月內,應檢具成立申請書、業務計畫、社員名冊、收支預算、 創立會及理監事會會議紀錄、理監事履歷表及印鑑紙各一份、章程三份, 報請當地縣 (市) 政府依法辦理登記,並將副本抄送輔導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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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