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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 第14條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14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報經輔導會核定後,得經營左列各款業務之一種或兼營數 種: 一、手工藝生產合作事務。 二、家畜、家禽及農業生產合作業務。 三、各種加工生產合作業務。 四、勞務合作業務。 五、運輸合作業務。 六、社員生產用品之供給及社員產品之運銷合作業務。 七、其他經政府委託辦理之業務。 前項業務,以採分組經營為原則,增設業務時,須報經輔導會核准後,向 合作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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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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