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 第14條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14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報經輔導會核定後,得經營左列各款業務之一種或兼營數 種: 一、手工藝生產合作事務。 二、家畜、家禽及農業生產合作業務。 三、各種加工生產合作業務。 四、勞務合作業務。 五、運輸合作業務。 六、社員生產用品之供給及社員產品之運銷合作業務。 七、其他經政府委託辦理之業務。 前項業務,以採分組經營為原則,增設業務時,須報經輔導會核准後,向 合作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