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 第7條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7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須有居住同一縣 (市) 志願輔導就業之現支領生活補助費 或退休俸退伍軍官七人以上為發起人,擬具章程草案及經營計畫,報經輔 導會核准並依法籌組後,始得報請輔導會函請合作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惟組織成立後,應受合作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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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