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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 第10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10條
核列逐次召集人員,在不妨礙應需兵額原則下,核定機關得依所屬機關申 請處理名冊排列之役別,逐次召集名次先後順序,逐次召集之。如因軍職 ,專長需要而變更原排列之逐次召集先後順序時,核定機關得與有關機關 協議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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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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