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 第9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9條

逐次召集核准與否,分別核註於申請處理名冊,一份發還原屬機關轉知各 申請人員,不再個別另行通知,一份分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另一份由核 定機關自存,作為逐次召集準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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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