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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16條

申請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均限於現任單位編制內職務,並經人事權 責單位任命有案者 (民營機構經董事會聘僱有案者) 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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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