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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17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不得併行申請,又已核定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緩召有案 者,不得再申請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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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