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 第18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18條

核列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人員,核定機關應將核定機關、時間、文號、有 效期間,填入該員管理資料 (名簿與籍表等) ,以備查考,以便隨同本人 異動轉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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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