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 第3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3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適用時機,以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應需 兵額無妨礙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