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 第4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4條

逐次召集對象為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儘後召集對象為後備軍人。後備軍人 及國民兵役別分類稱謂一覽表如附件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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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