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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7條

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為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年度起止時間。 核定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有效時間,除另有規定外,悉依逐次召集,儘後 召集年之起止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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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