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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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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6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除召集規則
第九條
第二款人員,於入學註冊後申請外 ,均於每年三月底前申請,四月底前處理核定完畢,七月一日起生效。 申請複核者,亦應於六月底前核定處理完畢。 新發生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應於原因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並於 一個月內核定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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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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