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 第6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6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除召集規則第九條第二款人員,於入學註冊後申請外 ,均於每年三月底前申請,四月底前處理核定完畢,七月一日起生效。 申請複核者,亦應於六月底前核定處理完畢。 新發生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應於原因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並於 一個月內核定處理完畢。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