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 第12條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12條
逕流分擔計畫經公告施行後,主管機關除得依本法
第八十三條之六
之規定適時檢討變更外,並得視實施情形檢討調整。 前項變更如僅涉及逕流分擔措施及非工程措施之調整,原逕流分擔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免經審議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核定公告;原逕流分擔計畫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者,應經地方主管機關之逕流分擔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核定公告。 逕流分擔計畫變更涉及實施範圍或逕流分擔量體之調整者,應依本辦法規定之審議、核定公告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