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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 第4條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4條
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範圍內,其住宅或產業活動屬高密度發展地區,無法僅以傳統之拓寬水道、疏浚水道及加高堤防等水道治理方式改善洪澇,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實施逕流分擔,以降低災害,提升防護能力: 一、因氣候變遷極端降雨強度增加,造成地表逕流超出治理計畫之水道計畫洪水量或超出排水系統之排洪能力而有溢淹之風險。 二、都市發展範圍快速擴張或重大建設計畫,原規劃排洪設施不足以因應,致有提高地區保護標準之必要。 三、地表逕流受限於低地地形無法排入河川或區域排水,致重複發生積潦災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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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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