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 第5條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為選定前條逕流分擔之實施範圍,應詳為評估其實施逕流分擔之可行性,經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取得共識後,擬訂逕流分擔評估報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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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