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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政府辦理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業務,依法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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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二、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之支出。三、通訊傳…第5條本基金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現職人員調兼之。第6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7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8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9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0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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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