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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之支出。 三、通訊傳播產業監理制度之研究及發展支出。 四、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五、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支出。 六、推動國際交流合作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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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