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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11條

第三條第八款所稱行動不便照護,指為因失能、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致外出就醫不便之病人,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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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